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問與答

第五章 附則


四十八、公寓大廈強制成立管理組織。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前,所有的建築物是否在限期內都要強制成立管理委員會呢?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之規定,「本條例施行前已取得建造執照之公寓大廈,應依本條例規定成立管理組織。」

四十九、未核發建造執照之房屋不得銷售
建設公司銷售房屋時,在訂購單上註明「建造執照如無法取得,退還訂金」,經洽詢當地建管單位得知,該建築物尚未取得建造執照,承購戶如何主張權利?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公寓大廈起造人或建築業,非經領得建造執照,不得辦理銷售」,如有建築業者虛稱已領照許可建築,公開預售,而經查証建造執照尚未核發,遇此情事可向主管機關請求制止建築業者此一行為。並依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第八款之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該起造人或建築業者新台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承購戶如權利因而受損害,也可訴請司法機關處理。

五十、簽署定型化規約。
我購買預售屋時,建築商曾經拿出公寓大廈的住戶規約給我看,這是否必要?對於完工後搬入進住時,是否會有什麼影響?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二項之規定「公寓大廈之起造人於申請建造執照時,應檢附專有部分、共用部分標示詳細圖說及住戶規約草約。於設計變更時亦同。前項規約草約於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開前,視同規約。」因此預售屋在取得建造執照之後,施工期間,建築業者提示之住戶規約草約,依規定在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開前,視同規約。對住戶及其繼受人有拘束力,但另依第四十八條之規定,「規約範本,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四十四條規約草約,應依前項規約範本制作。購買預售屋時之規約草約仍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頒定的規約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