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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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適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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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區分所有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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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有部分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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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定專有部分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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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定共用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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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用部分及約定共用部分的區\分
第二章
住戶之權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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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定專用事項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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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施行前佔用防空避難設備者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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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用部分不得為獨立移轉或設定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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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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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頂平台專用使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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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相鄰的分隔牆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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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專有部分與共用部分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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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有部分使用法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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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用途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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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費用分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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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費分擔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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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納公寓大廈管理費之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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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樓板共同壁維修經費分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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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建築物外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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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舊公寓大廈之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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飼養寵物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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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依法經營危險行業及火災保險費差額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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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護居住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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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戶違規屢勸不改強制遷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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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目的事業經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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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住戶不正當使用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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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置公共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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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欠管理費或公共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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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金與區分所有權的一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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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金保管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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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遷離和強制出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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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規約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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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約的訂定及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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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約的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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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有住戶公約的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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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約之承繼效力
第三章
管理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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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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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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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召集臨時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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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表決權的計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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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委員會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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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委員會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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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權人以外的其他住戶參與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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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委員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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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宅社區自治會與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第四章
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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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罰則
第五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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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強制成立管理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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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核發建造執照的房屋不得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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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署定型化規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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